各县(区)审改办,市行政审批局、环保局:
日前,国务院审改办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汇总清单》进行了调整,其中,删除行政许可事项7项,调整行政许可事项5项,增加行政许可事项1项。删除的7项行政许可事项中,涉及市、县级实施的为环保部门的“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根据《自治区审改办关于落实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汇总清单调整精神有关事宜的通知》(桂审改办发〔2018〕2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2016年11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市本级在2017年编制“两单融合”权责清单时已明确,市行政审批局在行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该项行政许可权时,通过征求环保部门意见的方式开展审批,市环保部门的该项行政许可权限实际上已取消。请市行政审批局、市环保局加强沟通衔接,规范许可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并指导县区相关部门做好调整。
二、请各县(区)审改办及时协调本级环保部门立即停止实施“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行政许可事项。
三、自治区审改办目前正在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删除、调整和增加情况进行审核,拟于近期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正式印发文件实施。待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调整全区目录清单文件后,各县(区)审改办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25号)要求,及时组织本级各相关部门做好行政许可事项的调整工作。
南宁市清理审批事项和优化办事流程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
2018年3月27日
附件:自治区审改办关于落实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汇总清单调整精神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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