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月16日
南宁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南宁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6〕2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桂政函〔2017〕11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市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的实施及事中事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及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由相对集中行政许可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集中许可部门”)行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权,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四条 事中监督管理是指集中许可部门在许可过程中对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标准进行核查的行为。
事后监督管理是指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相对人获得行政许可决定后,对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是否符合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以及是否履行法定义务进行监督管理的行为。
第五条 市集中许可部门负责本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的许可,并指导和推动全市各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承担辖区内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具体事务,负责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许可流程再造、许可环节优化等相关工作体系、体制机制创新和完善工作;
(二)负责投资项目、建设项目、市场服务、交通城管、农林水、文教卫生、社会事务等方面的行政许可以及相关事项;
(三)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依法实施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项目踏勘和验收等工作;
(四)负责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的事中监管及协助行政主管部门事后监管;
(五)负责进驻市民中心的职能部门行政许可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监督;
(六)负责行政许可、政务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以及行政许可决定信息的推送和公示工作;
(七)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审批中介机构进行相关监管活动;
(八)负责受理、处置许可环节的投诉、举报事项。
第六条 被划转行政许可权的市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中行政许可事项的行业指导和事后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事后监管,对行政相对人从事经许可的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是否符合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以及履行法定义务、提供产品或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管,并及时将监管中发现影响行政许可或与行政许可有关的问题通报集中许可部门;
(二)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行为进行监管;
(三)对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工作提供相应的专业和技术支持;
(四)配合集中许可部门做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项目踏勘和验收等工作;
(五)负责行政审批中介机构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六)建立集中许可部门与上下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直接联系渠道,协助集中许可部门对上衔接与对下统筹;
(七)落实专人负责行政许可决定信息的接收、运转和反馈。及时向集中许可部门推送监管信息以及与许可有关的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信息;
(八)负责受理、处置集中许可部门转办监管环节的投诉、举报事项,并及时反馈集中许可部门。
第七条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及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审管相对分离、权责一致、分工明确、协调联动的原则,实现行政许可精简规范、高效便民,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合法合理、公平公正。
第二章 许可实施
第八条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清单由机构编制部门组织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颁布施行。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由机构编制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调整。其中,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取消、新增、下放和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由机构编制部门组织梳理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调整;国务院、自治区授权或委托实施的涉及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事项,由集中许可部门会同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梳理后报机构编制部门,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调整;集中许可部门与各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后新增、减少或调整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的,由集中许可部门报机构编制部门,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调整。
第九条 集中许可部门商各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标准化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清单,明确设定依据、实施对象、权限内容、办结时限、实施条件、申请材料、特殊环节(含中介服务)、审查方式及标准、办理流程、责任事项、追责情形等。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清单应当及时根据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调整进行动态调整。
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清单的编制和优化进行业务指导,涉及需请示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征求下级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集中许可部门应商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请示或征求意见。
实施行政许可事项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标准有调整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依据变动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依据反馈至集中许可部门。集中许可部门商行政主管部门及时调整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清单。
第十条 集中许可部门应当依法实施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项目踏勘和验收,制订操作程序,在承诺期限内出具结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并做好涉及安全生产、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重大事项整改的监管工作。
第十一条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本行业领域专家及特定资质机构名单,配合集中许可部门建立行政许可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专家及特定资质机构相关信息有调整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函告集中许可部门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建立行政许可信用承诺制度,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行政相对人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和诚信经营作出书面承诺。
对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绿色通道”和“容缺后补”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其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次要条件或手续有欠缺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先予以容缺受理进行审查,如在承诺期限内未补齐材料的,不予办理。
将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违反书面承诺的行政相对人列入失信黑名单,不予提供“绿色通道”和“容缺后补”等便利服务措施,并依法予以失信惩戒。
第三章 事后监管
第十三条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行政许可事后监督管理体系,对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行全过程监管。
第十四条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监管清单,包括事项名称、监管对象、监管依据、职责分工、监管方式、监管程序、处理措施等。
第十五条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信用管理,规范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集中许可部门应当收集整理为行政许可事项提供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的基本信息,协助监管部门对中介机构进行相关监管活动。
第十六条 行政主管部门在开展集中许可事项事后监管过程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的违法行为,应当立即告知相关主管部门,并移送相关调查取证材料,相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受理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对移送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核查结果反馈给发现部门和集中许可部门。依法进行立案调查处理的,应当将案件处理结果反馈给发现部门和集中许可部门。
特殊情况需延长调查核实时间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将初步核实情况及延期的法律依据反馈给发现部门。
发现、受理部门应当及时移送、反馈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
第四章 联动机制
第十七条 行政主管部门在贯彻落实本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过程中,有涉及集中许可部门职责的或影响到集中许可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及时通报、协商集中许可部门。
行政主管部门调整已划转行政许可事项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应商集中许可部门共同修改。
第十八条 建立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工作会商制度,会商可以函告或工作会议的形式开展。
工作会议由集中许可部门召集和主持,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商集中许可部门组织召开,必要时由市政府主持召开,参加会议的部门根据会议内容确定。集中许可部门原则上应当在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将会议的议题及相关材料转发参会单位,参会单位应当及时认真研究。
第十九条 依托南宁政务云等平台,设置集中许可部门与行政主管部门信息交换平台,实现行政许可信息互联互通。
集中许可部门原则上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的有关信息通过信息交换平台送达或函告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其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业监管中需要相关行政许可决定的其他信息,集中许可部门应当及时提供和予以配合。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原则上应当自作出决定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结果通过信息平台送达或函告集中许可部门。发生依法需变更、撤回、撤销、注销行政许可情形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应自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集中许可部门,集中许可部门应当依法变更、撤回、撤销、注销行政许可,并于3个工作日内通报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和函告行政相对人。
信息交流可采用信息平台送达和函告两种信息交流方式。
第二十条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上下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集中许可部门与上下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直接联系渠道,协调对接使用许可专网专线、行业数据库、密匙密码等,促进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协调组织集中许可部门相关人员参加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许可业务培训和会议;配合集中许可部门开展下级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业务的指导和培训。
第五章 责任监督
第二十一条 集中许可部门对本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许可行为和许可结果承担法律责任。行政主管部门对本部门开展的监管行为和监管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集中许可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撤回、撤销、注销本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涉及到行政处罚的,集中许可部门应告知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级人民政府对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并纳入机关绩效考核范围。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工作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举报违法违规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尚未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本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整建制进驻市民中心集中办理,接受集中许可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与集中行政许可有关的政务服务事项应逐步集中市民中心办理,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7年3月15日印发的《南宁市行政审批局实施行政许可与监管协调联动办法(试行)》(南府办〔2017〕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