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2017年新能源汽车地方财政补贴标准的通知

南府办〔2017〕51号

发布时间:2017-11-15 15:49   来源: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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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根据《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和《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的有关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南宁市加快先进机械装备制造及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南府办〔2016〕83号)关于新能源汽车地方财政补贴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7年1月1日起,对在我市销售、登记上牌的新能源汽车,市财政补贴标准为当年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

  二、申请地方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必须符合财建〔2015〕134号和财建〔2016〕958号文规定的有关技术要求。

  三、其余事项继续按南府办〔2016〕83号文执行。

  2017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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