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与茂名市扶贫协作优惠政策的通知

南府规〔2018〕14号

发布时间:2018-06-16 12:50   来源: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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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与茂名市扶贫协作优惠政策》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6月11日

  南宁市与茂名市扶贫协作优惠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东西部扶贫协作座谈会和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粤桂扶贫协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函〔2017〕28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粤桂扶贫协作优惠政策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87号)要求,为鼓励和调动茂名市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南宁市脱贫攻坚工作,拓宽粤桂扶贫协作领域,现根据南宁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特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第一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南宁市马山县、隆安县、上林县3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下统称三个贫困县)投资的茂名市引进(含茂名籍)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享受本优惠政策的项目安排贫困群众就业人数占该项目就业总人数的比例不得低于8%。

  第二条 农业龙头企业示范带动奖励。鼓励茂名市引进(含茂名籍)的农业农产品加工龙头、骨干企业在三个贫困县登记注册,与贫困村合作开展农产品生产与加工。其中生产型企业种植规模300亩以上(含)或养殖栏舍建设5000平方米以上(含),按生产基础设施总投资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加工型企业当年新建扩建项目完成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补助金额不超过投资额的30%,最高补助资金300万元。

  第三条 制造业企业项目补助。在三个贫困县的贫困村设立扶贫工厂、扶贫车间的符合产业政策的制造业加工项目,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含)按固定资产投资的10%给予企业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0万元。在三个贫困县工业园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落户的符合产业政策的制造业企业,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含)按固定资产投资的6%给予企业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0万元;企业租赁厂房的,按实际承担租金(最高10元/平方米?月)给予3年的租赁补助。

  第四条 投资项目优先申请列入自治区、市级统筹推进重大项目。茂名市引进(含茂名籍)企业在三个贫困县投资项目符合《自治区重大项目暂行管理办法》《南宁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申报条件的,优先申请列入年度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优先列入市级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统筹列入市领导联系重大项目范围。

  第五条 物流企业投资奖励。对茂名市引进(含茂名籍)的龙头物流企业到三个贫困县新建设县级物流中心、乡(镇)分拨中心、村级配送点等物流节点的,按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电商企业投资奖励。茂名市引进(含茂名籍)龙头电商企业在三个贫困县落户设立企业,对农产品和农村特色产品进行产品标准化、分级包装、品牌营销、市场推广、质量追溯、二维码中心等综合服务体系建设,财政资金支持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总投资的50%,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创办就业扶贫车间补贴。支持茂名市引进(含茂名籍)企业到三个贫困县的工业园区、农民工创业园、乡(镇)、村(社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创建就业扶贫车间(就业扶贫基地),促进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近就地实现转移就业。就业扶贫车间(就业扶贫基地)开发就业岗位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协作或承揽合同),累计工作1年以上的,给付每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不低于10000元劳动报酬的,按每开发一个岗位5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带动就业补助。

  第八条 带动就业一次性奖补。对到三个贫困县的乡(镇)、村(社区)创建就业扶贫车间的茂名市引进(含茂名籍)企业,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并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协作或承揽合同)、在1年内累计工作不少于6个月,给付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不低于6000元劳动报酬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带动就业奖补。

  第九条 旅游投资奖励。对在三个贫困县进行旅游投资,新评定为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10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新评定为广西5星级、4星级、3星级乡村旅游区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新被评为广西5星级、4星级、3星级农家乐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在三个贫困县投资建设国际连锁酒店,新评定为5星级饭店的给予1000万元奖励;投资建设酒店,新评定为5星级、4星级、3星级的饭店,分别给予300万元、150万元、20万元奖励。

  第十条 本优惠政策的奖励、补助资金由项目所在县与市财政各承担50%,南宁市承担的50%由南宁市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通过优化支出结构等渠道负责筹措落实,县级承担的50%由各县统筹本级资金、盘活存量资金安排。已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粤桂扶贫协作优惠政策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87号)规定获得奖励、补助的项目,不再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此前南宁市出台的有关优惠政策与本优惠政策不一致的,以本优惠政策为准;除茂名市引进(含茂名籍)之外的广东省企业奖励补助标准,参照本优惠政策执行;本优惠政策未涉及的奖补项目按现行的普惠政策执行;其他优惠政策按桂政办发〔2017〕187号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本优惠政策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到期享受年限未满的,可按规定享受至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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