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如何管理?请你提意见

《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立法意见

发布时间:2018-05-30 08:41   来源:南宁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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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动自行车已成为我市市民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之一。数量庞大的电动自行车该如何管理,也成为社会关注的问题。

  5月29日,南宁市法制办就《南宁市电动自动车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立法意见,内容涉及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注册、消防安全、电池回收、停放、驾驶行为等内容。

  上牌有效期为7年或10年

  购买电动自行车需要去相关部门完成登记注册,具体如何登记、需要带哪些资料,以及如何获得本市车号牌和行驶证等,征求意见稿都作出详细规定。

  征求意见稿针对电动自行车车牌号和行驶证的有效期作了规定,即有效期为7年或10年。在有效期后,如继续使用,车辆所有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的三个月内,携带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车辆和行驶证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重新申请注册登记。

  重新申请注册登记的号牌和行驶证的有效期为3年,逾期未重新办理注册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注销并公告。

  或将要求骑车人戴头盔

  在城市道路上,一些地段因没有设置非机动车道,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共用车道,一些危险行为不时发生,比如电动自行车的车速过快等。如何规范这些行为,征求意见稿也作出了规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电动自行车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最高时速低于15公里(另一方案为20公里,待论证);在路段上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经过时,停车让行;利用人行横道通过路口、路段时,主动避让行人。

  同时,对于骑车人是否要戴头盔这一问题,征求意见稿同样给出了两种方案。一是做强制性要求,佩戴安全头盔,并系扣牢固;二是不做强制性要求,只倡导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佩戴安全头盔。

  或需增加车速提示音装置

  今年5月,国家发布《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简称《技术规范》),明确电动自行车的最高时速不超过25公里,且不得改装等,并要求增加车速提示音,当电动自行车行驶时速达到15公里时要持续发出提示音。而南宁此次征求意见稿就参考了国家新标准。

  征求意见稿进一步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拆除车速提示音装置。一旦违反规定,除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按每辆车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同时,征求意见稿规定,电动自行车销售商应当确保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在店堂显著位置公示其所销售的已纳入本市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信息。

  电动自行车销售商应当向消费者提供产品合格证和发票,告知所销售电动自行车的驾驶性能,并在发票中载明其所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已纳入南宁市目录的信息。

  因销售者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消费者所购买的电动自行车不能在南宁市办理注册登记的,消费者可要求退货或者换货。

  不得私拉电线充电

  征求意见稿规定,室内停放场所和充电场所还应当与通道、安全出口进行防火分隔。同时,将在建筑内的首层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等公共区域停放或者充电,违反安全用电要求私拉、乱接充电线路等列入禁止行为。

  同时,为填补停放、充电场所不足的情况,征求意见稿规定,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非机动车道路、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的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建设行人过街设施或者停车场所时,应当设置方便电动自行车推行的坡道。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等时,应当配建、增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并提供遮阳、遮雨、充电等配套设施。

  已经建成或投入使用的电动自行车停车场,不得擅自停用或者改作他用。

  不能从事运营活动

  电动自行车“拉客”运营是电动自行车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乘客在获得方便的同时也面临安全隐患。且电动自行车不具备运营资格,“身份”不合法,一旦发生交通意外,难以保障乘客权益。

  为更好规范电动自行车的使用,征求意见稿不仅规定了电动自行车不能从事运营相关工作,在法律责任方面还赋予了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权。例如,一旦车主被查出利用电动自行车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的,将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车主改正,并处2000元至5000元罚款。

  此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不符合国家或者自治区消防安全标准的,充电设施服务经营者要承担法律责任,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即日起至6月28日,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如对该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fgk11314@163.com;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南宁市法制办公室法规科(南宁市青秀区嘉宾路1号),并在信封上注明“对《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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