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日从自治区卫计委获悉,《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等九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于日前印发。该意见明确,各设区市应配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力争到2018年底母婴设施配置率达到80%以上;到2020年底,所有应配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基本建成标准化的母婴设施。
意见要求,要注重发挥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相关单位积极性,倡导社会组织、团体和企业积极参与,运用项目合作机制,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多元共建,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按照“谁管理,谁建设”的原则,明确母婴设施的建设管理职责,分工协作,做好母婴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维护和监督工作。
意见明确,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或日人流量超过1万人的公共场所,如车站、机场、地铁、商业中心等,应当建立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的独立母婴室;建筑面积在5000至1万平方米或日人流量超过5000人,有条件的应建立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的母婴室,并配备基本设施;已建成的母婴室如若无法改造,要按相关标准做好设施配置完善等工作。
该意见还要求推进机关、企事业用人单位女职工休息哺乳室等设施建设,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建立女职工休息哺乳室等设施。女职工休息哺乳室可以是单独房间,也可以在“职工之家”内设置一个相对独立的空间,确保舒适、隐蔽、卫生和安全,设施配置参照公共场所母婴设施配置推荐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