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6日,南宁市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中国(广西南宁)”网站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规范“信用中国(广西南宁)”网站(以下简称“公示网站”)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完善异议处理、信用修复机制,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将产生怎样的作用?对公示结果存在异议,个人和企业该如何信用修复?5月17日,南宁市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业务负责人就颇受关注的热点进行解读。
我市明确行政处罚公示时限
2015年7月至今,公示网站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信息173.85万条,对企业及自然人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
《通知》提出,自2017年7月31日起,行政处罚信息在公示网站公示期限暂定为一年,公示期限起始时间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计算。公示期限届满的,公示网站将撤下相关信息,不再对外公示,并不再作为失信惩戒依据。而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将更长,暂定为三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该负责人表示,有市民对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有所误解,认为一旦被公示将会影响企业招投标等活动,“事实上,此前国家下发的《关于在招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已明确目前在招投标活动中的联合惩戒对象为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以及其他招标从业人员。”
向市民提供人性化的申诉渠道
该负责人表示,《通知》完善行政处罚信息在公示网站的异议处理机制以及信用修复机制,为个人和企业提供了人性化的申诉渠道,一旦情况属实,可及时申请异议处理,对其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为予以消除。
若行政相对人认为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存在错误、遗漏、超期公示等情况的,可依法依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异议申请,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及时告知市发展改革委对该条存在异议的信息标记处理,对异议申请核查结束后,需向市发展改革委来函申请维持、修改或撤下公示信息。
如市民黄先生所在的企业曾因环境噪声污染接受了行政处罚,被记入企业诚信档案,但如果该企业积极主动地接受处罚、缴纳罚款,主动纠正了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了不利影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行政相对人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对其提出的信用修复申请进行核查后,确定其属于信用已修复情况,即可向南宁市发展改革委来函申请撤下公示信息。
此外,对于在国家级、自治区级信用网站公示的由我市产生的需撤下的行政处罚信息,市发展改革委将统一逐级上报申请撤下公示网站的相关公示信息。但对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则不予信用修复,公示期限内不得撤下。
企业及个人均需注意避免日常违章行为
一些与个人、企业息息相关的日常违章违规行为,可能会被纳入信用信息归集范围,影响到个人和企业的信用记录。
凡是交通违章、共享单车(汽车)乱停放、信用卡还款、个人信息虚假瞒报、考试作弊、逃票、坑蒙拐骗、城市管理违章等个人行为,都将被纳入个人信用记录。而偷税漏税、企业信息虚假瞒报、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及违反食品安全、环保、城市管理等方面行为的企业,则将纳入企业信用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