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五象新区总部基地金融街商业开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府规〔2018〕13号

发布时间:2018-06-06 16:24   来源:南宁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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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支持五象新区总部基地金融街商业开业暂行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5月31日

  支持五象新区总部基地金融街商业开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五象新区总部基地金融街建设,促进金融街商业开业,形成特色精品五象商圈,提升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五象新区总部基地金融街范围内且在2018年11月30日前实际开业运营的商业楼宇项目开发业主以及酒店、大型综合商场、餐饮(不含单位内部自用食堂)及批发零售(含楼宇诊所)等商业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五象新区总部基地金融街指由五象大道—平乐大道—庆歌路—体强路组成的2.6平方公里围合区域。

  第三条 支持措施

  (一)对符合条件的总部基地金融街商业楼宇项目,按如下标准给予商业楼宇项目开发业主一次性招商补助。

  1.项目商业物业实际开业建筑面积总计达到500—10000(不含)平方米的,按商业物业实际开业面积给予项目开发业主每平方米200元的补助;

  2.项目商业物业实际开业建筑面积总计达到10000—30000(不含)平方米的,按商业物业实际开业面积给予项目开发业主每平方米300元的补助;

  3.项目商业物业实际开业建筑面积总计达到30000平方米以上的,按商业物业实际开业面积给予项目开发业主每平方米400元的补助。

  (二)对符合条件的餐饮(不含单位内部自用食堂)及批发零售(含楼宇诊所)商业,按如下标准给予商业经营主体一次性开业补助。

  1.实际开业建筑面积达到300—500平方米(不含)的,按实际开业面积给予每平方米300元的补助;

  2.实际开业建筑面积达到500—1000平方米(不含)的,按实际开业面积给予每平方米400元的补助;

  3.实际开业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按实际开业面积给予每平方米600元的补助。

  (三)对建筑面积达到10000平方米以上且实行统一营收的大型综合商场开业的,按实际开业面积每平方米800元的标准给予经营主体一次性开业补助。

  (四)对符合条件的酒店,按如下标准给予酒店经营主体一次性开业补助。

  1.拥有各类客房达到100—200间(不含)的酒店实际开业的,按照每间8000元的标准给予开业补助。

  2.拥有各类客房达到200—300间(不含)的酒店实际开业的,按照每间10000元的标准给予开业补助。

  3.拥有各类客房达到300间以上的酒店实际开业的,按照每间15000元的标准给予开业补助。

  第四条 申报流程

  (一)商业楼宇项目开发业主于2018年12月1日前将项目实际开业运营情况报送五象新区管委会进行现场核实,并于2018年12月31日前会同商业经营者共同向五象新区管委会提出补助申请。

  (二)五象新区管委会受理申请后,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旅游发展委以及良庆区政府等有关部门商议形成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三)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审定的补助金额支付相关招商补助和开业补助。

  第五条 申报材料

  (一)申请招商补助

  1.申请表;

  2.已销售和出租物业的合同和备案证明;

  3.已开业商业经营者列表及其工商营业执照(工商注册地址需与经营地址一致);

  4.实际开业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申请开业补助

  1.申请表;

  2.开业商业物业的产权证明;

  3.工商营业执照(工商注册地址需与经营地址一致);

  4.实际开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六条 本办法与自治区、南宁市现行其他优惠政策重叠时,可选择最优政策执行,但不得重叠享受或重复享受政策。

  第七条 获得补助的商业经营者实际开业不得少于9个月,少于9个月的,可撤销其补助,责令其退回已领取的补助资金。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获得财政补助的,撤销其补助,责令退回补助所得,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触犯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五象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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