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资助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南府规〔2018〕11号

发布时间:2018-05-31 11:39   来源: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字体颜色:【       绿】    字体大小:【 】    保护视力色:    恢复默认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资助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实施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5月18日

  南宁市资助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实施办法(修订)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南宁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的管理,确保我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正常开展,促进多出优秀成果、多出优秀人才。参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课题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

  南宁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及其会员;各县(区)社科联。

  二、资助原则

  为了突出研究重点,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社会科学研究资助项目应具备以下原则:

  (一)应用性。资助项目原则上应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问题开展应用对策研究,提出应用对策建议。

  (二)现实性。资助项目应结合南宁市各部门各领域工作实际,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遇到的现实热点和难点问题为研究重点。

  (三)地方性。资助项目原则上应围绕南宁地方特色或区域优势,结合南宁实际,研究南宁问题。

  (四)基础性。资助项目应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学术价值与应用价值并重,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理论支撑和理论储备。

  三、项目级别

  被确定立项的项目级别为市一级(地厅级)项目。

  四、资助方式

  (一)资助等级。

  研究项目按照资助金额划分为重大、重点、一般、自筹经费四个等级,重大课题研究项目资助金额为5万元、重点课题研究项目资助金额为2万元,一般项目分为三个档次,即一般项目一档、一般项目二档、一般项目三档,对应资助金额分别为1万元、5千元、3千元;自筹等级课题没有经费资助,课题验收评审费、成果文本印刷费等费用由市社科联负责。每年具体资助的项目和金额,由南宁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初审后,报南宁市人民政府审定,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二)经费拨付。

  课题立项之后1个月内,由南宁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一次性将课题资助经费拨到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学会),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申请办法

  (一)申请时限。

  项目申请者应于每年3月31日之前提出申请。

  (二)申请地址。

  南宁市中华路54号军供大厦三号楼四楼南宁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三)申请条件。

  1.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具有副高职称(或相当于副高职称)以上,或有2项以上研究成果(指正式出版的专著或地市级以上报刊发表的论文或专家组评审通过的调研报告)。

  2.申报者对照项目资助原则,根据年初发布的年度《课题研究指南》选定研究选题和方向,填写项目申请书和活页。

  3.申请书中所填的项目责任人必须真正承担项目的组织和研究工作,以确保项目的研究水平。申请书用A4纸双面打印。

  4.活页的设计应包括本课题国内外研究概况、拟研究的主要问题、突破的重点和难点。项目活页论证不少于4000字,并用A3纸双面打印。

  5.申请研究项目资助需提交申请书和活页各一式五份,经所在学会或者县区社科联审核盖章后,连同电子版一并报送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6.上一年度立项资助项目未按时完成的不得申请本年度资助。

  六、课题管理

  (一)完成时限。

  立项资助研究项目、立项资助出版项目要求在项目申请书所规定时间内完成并结题;对不作任何请示和说明,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者,市社科联将撤销课题,追回资助经费,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二)组织验收。

  被确定立项的项目级别为市一级(地厅级)项目,严格按照市级项目验收标准,由南宁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组织验收,对验收通过的项目颁发结项证明书。研究成果进行论文发表或者著作出版的,成果文本封面须注明“南宁市社会科学研究资助项目”字样。

  (三)成果应用。

  立项课题项目通过评审验收以后,应将项目样本3份及电子版交存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作为成果归档、结集出版,以及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将研究成果提供给有关部门作为决策参考使用。

  七、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08年6月10日颁布的《南宁市资助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实施办法》(南府发〔2008〕35号)同时废止。

  八、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南宁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解释。

打印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