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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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结婚需将户口迁到配偶户口所在地
因住房调整需将户口迁入房屋所在地
因投靠直系亲属需将户口迁入亲属所在地
因工作调动需将户口迁入现工作单位所在..
因离婚、本市房屋变卖、原房屋被屋主合..
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公民
属非婚生育、早婚早育(1996年1月1日...
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未落户
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出生的子女...
购房落户
农民工落户
夫妻投靠
父母与子女互相投靠
人才引进
投资纳税
收养弃婴入户
华侨、港、澳、台胞定居落户
干部工作调动
工人(职工)工作调动
招工落户
录用国家公务员(或者行政事业单位招录干部)
死亡人员注销户口
失踪人员注销户口
公民参军服兵役注销户口
公民出国或赴港、澳、台定居注销户口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户口分户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居住证  
服务部门: 各管辖区派出所
服务对象: 单位及个人 
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收费金额: 首次办理免费,补(换)领收费 20 元 
办理地点: 各管辖区派出所
咨询电话: 兴宁分局:2821472青秀分局:5772541江南分局:4815394西乡塘分局:3853630青秀山分局:2114966高新分局:3213226南湖分局:5551553良庆分局:4890556邕宁分局:4728106宾阳县公安局:8237172横县公安局:7232078武鸣县公安局:6229600上林县公安局:5221393隆安县公安局:6530270马山县公安局:6803545
监督投诉电话: 南宁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支队:2891025\2891029
办理时间: 城区内:9:00-12:00,13:00-17:00;
县域内:夏季:8:00-12:00,15:00-18:00;
冬季:8:00-12:00,14:30-17:30 

法定依据

  1. 《关于印发新修订<居住证住所证明工作规范>的通知》
  2. 《南宁市市区流动人口服务中心(站)居住证受理说明和规范》(暂行)
  3. 《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办理工作规范》(试行)
  4.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财政厅关于居住证工本费收费问题的批复》(桂价费[2012]105号)
  5. 《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

申请条件

已经申报居住登记,拟在居住地居住6个月以上、年满16周岁的流动人口,本人提出办证申请的,可以申请领取居住证。

申请材料

A、个人申领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南宁市办理居住证所需提供材料为:

1、申办人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住所证明;

3、本人年内彩照一张(照片标准参照二代身份证照片)。

(二)身份证明材料包括:

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本均可作为身份证明材料。

(三)住所证明材料包括:

1、自有房产:

(1)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

(2)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证明复印件。

以上其中一项均可作为住所证明材料。

2、租住房屋:

(1)企事业行政单位(保卫部门等)出具的《在邕实际居住证明》。

(2)小区物业出具的《在邕实际居住证明》。

(3)租房合同及屋主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

(4)租房合同及屋主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证明复印件。

以上其中一项均可作为住所证明材料。

B、集体申领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用人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社会团体登记注册证明等);

(二)申领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用人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住所证明(宿舍住所属租赁房屋的,需同时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办《居住证》人员名单及就业证明;

(五)填好的《南宁市居住人员信息登记表》。

采用集体申领方式申领《居住证》的,由用人单位指派专人负责办理。

注意事项

已经申报居住登记,拟在居住地居住6个月以上、年满16周岁的流动人口,本人提出办证申请的,应当发给居住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发给居住证: (一)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 (二)在居住地全日制教育机构就学时间不足6个月的。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以及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居住登记,不申领居住证。

办理流程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户口分户  
服务部门: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服务对象: 个人 
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收费金额: 0 元 
办理地点: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咨询电话: 兴宁分局:2821472青秀分局:5772541江南分局:4815394西乡塘分局:3853630青秀山分局:2114966高新分局:3213226南湖分局:5551553良庆分局:4890556邕宁分局:4728106宾阳县公安局:8237172横县公安局:7232078武鸣县公安局:6229600上林县公安局:5221393隆安县公安局:6530270马山县公安局:6803545
监督投诉电话: 南宁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支队:2891025\2891029
办理时间: 城区内:9:00-12:00,13:00-17:00;
   县域内:夏季:8:00-12:00,15:00-18:00;
   冬季:8:00-12:00,14:30-17:30 

法定依据

1、《南宁市户口分户实施办法》

申请条件

(一)已婚人员或未婚但已达到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人员; (二)与原户主分开生活且有独立的经济收入,生活来源不依赖于原户主; (三) 具有合法独立住所。 合法独立住所是指在本市通过购买、赠与、继承、自建等方式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住房(含已办理《房屋预告登记证明》的新建商品住房)和租赁公共租赁房、单位宿舍及已实行产权分割的住房。

申请材料

1、(一)分户申请人员、原户主填报《户口分户申请表》;查看样本>>

2、(二)分户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三)具有合法独立住所的证明材料;

1.属购买、赠与、继承、自建等方式拥有住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预告登记证明》等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2.属租赁公共租赁房、居住单位宿舍的,提交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或单位的房屋租赁使用证明。

3.属已实行产权分割住房的,提交人民法院、房产管理部门、公证机关对房屋所有权证或使用权已进行分割的认定证明,若无法取得上述认定证明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对房产的分割协议和房屋所在的村(居)委会对申请人居住情况的认定证明。

注意事项

不予分户的情形: (一)夫妻之间,未成年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分户申请。 (二)仍与原户主共同生活的分户申请。 (三)在独立成套住宅内共同生活的分户申请。 (四)居住在活动平房、租借私人房屋、非住宅房、违法建造的房屋的分户申请。 (五)空挂户口或落户在虚拟地址的分户申请。 (六)列入房屋征收公告确定的房屋征收范围或者土地征收公告确定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分户申请。

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