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
二、办事依据:根据《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南府发[2012]93号)、《南宁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5〕248 号、《关于规范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准入有关事项的通知》(南房[2015]694号)以及《关于对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业务的批复》(南房复[2015]91号)等规定
三、申请条件: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或者货币补贴:
申请人单身的,除需要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年满三十五周岁;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不受年龄限制。
(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租赁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单身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年满二十三周岁。
(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可以申请租赁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租赁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单身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的,除需要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年满二十三周岁。
(五)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以家庭为单位。一个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主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与主申请人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需要与主申请人共同申请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主申请人的申请经受理机构受理后,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又提出申请的,受理机构不予受理;与主申请人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已经与主申请人共同申请,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又提出申请的,受理机构不予受理,公租房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与其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监护人作为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没有上述监护人的,可以由其他监护人代为申请。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四、申报材料:
(一)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所需提供的材料
(二)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申请所需提供的材料
(三)外来务工家庭申请所需提供的材料
五、办理流程:
六、办结时限:4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时间)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地点:户口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九、咨询电话:0771-5705842
十、表格下载
1、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居住状况证明
一、事项名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
二、办事依据:《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南府发【2009】70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通知》(南府发【2010】66号)
三、申请条件: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非农业户口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含符合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二)已婚家庭或年龄在30周岁及以上单身人员;
(三)无房或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含)以下的;
(四)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及家庭年人均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住房价格、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四、申报材料
申请人需向户口所在地的城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供的资料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要求 | 备注 |
1 | 申请报告(内容:工作情况、婚姻状况、住房困难情况) | 原件 | 需填报有无未成年子女,若有则填报未成年子女信息,无也需告知 |
2 | 《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 | 原件 | / |
3 | 《共同申请人审查表》 | 原件 | 有成年共同申请人需提供 |
4 | 申请人、配偶及共同提出申请的其他家庭成员的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身份证、结婚证,未成年人需提供相关出生证明 | 核实原件、收复印件 | / |
5 | 申请人、配偶及共同申请人有效的现居住证明;属第3类家庭拥有他处住房的需提供该套住房房屋所有权证 | / |
居住证明由工作单位或居委会出具 |
6 | 申请人、配偶及成年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 | 原件 | 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 |
7 | 无房单身人员要提供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 原件 | 30岁以上单身为一户申请家庭的及达到结婚年龄(男22岁,女20岁)的共同申请人须提供 |
8 | 丧偶的需提供配偶相关死亡证明、离婚或再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 | 核实原件、收复印件 | 协议离婚的还需提供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 |
9 | 异地调动的职工必须提供原工作城市房改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转业军人必须提供原部队出具的住房证明 | 原件 | / |
10 | 非南宁市户口的人员需提供户口所在市(县)房产部门签署的核查意见 | 原件 | / |
填写《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须知:
五、办理流程
六、办结时间:2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时限及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初审时限。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地点:南宁市保障住房资格审核和管理中心
九、咨询电话:0771-5705842
十、表格下载:
一、事项名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申请
二、办事依据:《南宁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管理办法》(南府发【2013】46号)
三、申请条件:
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工作或者居住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购限价普通商品住房:
(一)家庭人口两人(含两人)以上,其中主申请人具有本市城区范围内户籍,家庭无自有住房或者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
(二)具有本市城区范围内户籍,年满25周岁无自有住房的单身人员;
(三)非本市城区范围内户籍,家庭人口两人(含两人)以上,能够提供在本市城区范围内累计两年以上(含两年)纳税证明或者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无自有住房的家庭;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申请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当月前一年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四、申报材料
申请人需向户口所在地的城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供的资料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要求 | 备注 |
1 | 《南宁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购房申请表》 | 原件 | / |
2 | 《南宁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申请家庭收入申报表》 | 原件 | / |
3 | 申请人、配偶及共同提出申请的其他家庭成员的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身份证、结婚证等 | 核实原件、收复印件 | / |
4 | 无房单身人员要提供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 原件 | / |
5 | 申请人、配偶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 | 原件 | 工作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申请人申请当月前一年内家庭收入情况 |
6 | 原件 | 非本市户籍申请家庭必须提供 | |
7 | 住房状况证明 | 原件 | 由工作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 |
8 | 购房时自愿退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的书面承诺 | 原件 | 正在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的家庭户必须提供 |
9 |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残联出具的三级以上(含)证明材料 | 核实原件、收复印件 | / |
10 | 按照国家、自治区、南宁市有关政策规定享有优先购买资格的证明材料及相关文件 | 核实原件、收复印件 | / |
五、办理流程
六、办结时间:47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时限及部门间交接材料时间。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地点:南宁市保障住房资格审核和管理中心
九、咨询电话:0771-5705842
十、表格下载:
注:A表为除本市引进人才及本市承接东部产业转移引进的重点发展产业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人群专用,B表为本市引进人才及本
市承接东部产业转移引进的重点发展产业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专用,通用表为上述人群共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