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根据《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和《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的有关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南宁市加快先进机械装备制造及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南府办〔2016〕83号)关于新能源汽车地方财政补贴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7年1月1日起,对在我市销售、登记上牌的新能源汽车,市财政补贴标准为当年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
二、申请地方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必须符合财建〔2015〕134号和财建〔2016〕958号文规定的有关技术要求。
三、其余事项继续按南府办〔2016〕83号文执行。
2017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