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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南府规〔2017〕11号

发布时间:2017-07-12 15:22   来源:市投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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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促进我市建筑业加快发展,提高我市建筑业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水平,实现行业发展方式由传统建筑产业向现代建筑产业转变,着力优化产业结构,增强综合实力和竞争力,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优化行业结构,坚持扶强扶优战略 

  (一)培育发展龙头骨干企业。坚持扶优扶强的原则,培育发展一批综合实力强、资产规模大、社会信誉好的大型建筑企业或企业集团。对全年建筑业营业收入超过一定标准的建筑业企业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促进企业做大做强。推动特级、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扶持高资质等级、高技术含量建筑业企业发展,实行点对点帮扶计划,力争每年新增12家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 

  (二)扶持专业承包企业。支持各类社会经济组织和个人组建中小型建筑业企业,鼓励装饰装修从业人员申办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企业,引导中、小企业向特色专业企业发展,培育一批特色专业资质承包企业,支持施工专业承包企业做专做精。 

  (三)推动建筑业劳务企业转型。大力发展木工、电工、砌筑、钢筋制作等以作业为主的专业企业,以专业企业为建筑工人的主要载体,逐步实现建筑工人公司化、专业化管理。加快推进建筑劳务实名制,支持推行大型建筑机械、外脚手架、模板等设备材料租赁、安装、维护一体化。 

  (四)鼓励企业晋升资质等级。本市建筑业企业(指注册地在南宁市区范围内的建筑业企业,下同)晋升资质等级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企业最高资质等级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奖励50万元,企业最高资质等级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奖励20万元。本市勘察设计企业由工程设计专业甲级晋升为工程设计行业甲级的,当年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得晋升资质等级奖励后五年内迁出本市的企业,将追回全部奖励资金。 

  (五)全面敞开企业资质办理渠道,鼓励房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建筑业企业跨行业申报资质,扩大企业从业范围,全面拓展业务,住建、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要破除行业壁垒,取消行业封锁,不得向本行业外企业设置特别门槛,支持具备资质条件的企业跨行业承接工程,实现建筑业企业资质在各专业行业互通、互信、互认。 

  二、加快创新创优,推动建筑业发展方式转变 

  (六)推动工程承包方式改革。鼓励大型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设计企业转型为工程总承包企业,形成设计施工采购完整的供给能力,逐步实行建设与投资一体化运行模式,参与建筑产业化,拓宽业务范围,延伸产业链。实现从单一承接业务向综合承接业务转变。鼓励具备条件的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对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时,应当本着质量可靠、效率优先的原则,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鼓励本市企业以工程总承包方式承接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鼓励市属平台公司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鼓励工程总承包企业在南宁市注册成立独立法人机构的项目公司承接建设项目。 

  (七)促进产业协同发展。支持引导本市建筑业企业通过与相关专业企业兼并、重组、联合投标等方式,进入公路、铁路、隧道、机场、码头、桥梁等基础设施领域。鼓励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等企业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积极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 

  三、加快建筑产业园建设,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进程 

  (八)积极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园区建设,努力形成预制混凝土PC构件的规模供应能力,优化生产力布局,整合各类生产要素,形成规模化建筑产业链,实现建筑产业集聚集约发展。 

  (九)推广装配式建筑,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高新技术企业和装配式建筑工程装备制造、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推广装配式建筑示范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应在土地出让相关文件中明确项目采用装配式建筑的比例。在以划拨方式供地的保障性住房、公共建筑等国有投资项目中应明确一定比例的项目采用装配式建筑方式建设,并在初步设计时予以明确。土地出让时未明确但开发建设单位主动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建设方式且装配率达到30%的商品住房项目,规划管理部门在办理规划审批时,依据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其外墙预制部分可不计入建筑面积,但不超过该栋住宅地上建筑面积的3%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等国有投资项目,建造增量成本纳入建设成本。 

  四、提升企业总部管控能力建设,积极发展建筑业总部经济 

  (十)支持企业总部及基地建设。对在我市设立总部的建筑业企业,符合我市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并按规定程序认定的总部企业,优先满足总部企业办公用地需求,优先享受我市鼓励和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建筑业企业入驻五象新区总部基地金融街的,可参照五象新区所有优惠政策执行。 

  (十一)鼓励市外建筑企业将注册地迁入我市。积极引进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企业,重点引进具有公路、铁路、港航、水利施工总承包和桥梁、环保、机场、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央企全资或控股企业、上市企业。鼓励中直、区外大型建筑业企业在我市设立子公司或通过兼并、重组本地企业方式落户我市。对市外总承包特级、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迁入南宁市并在本市内注册落户的(承诺5年内不迁出南宁市),注册满一年后给予总承包特级企业50万元奖励,总承包一级企业20万元奖励,同时,按其迁入当年在南宁市统计的产值,达到10亿元的,再给予10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企业产值每增加5亿元,奖励金额增加5万元。对注册地迁入我市受到奖励的企业五年内迁出本市的,将追回全部奖励资金。企业自总部迁入我市后的第二年起,按本市企业的标准享受相应的奖励和扶持政策。企业入驻五象新区注册、办公的,可按规定享受五象新区优惠政策。 

  (十二)鼓励本市建筑业企业增产增收。创造条件鼓励本市建筑业企业发展壮大,对主营业务为建筑业且年建筑业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20亿元、50亿元、80亿元、100亿元的本市注册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同一年度同时达到多项奖励标准的,按最高项给予奖励)。对年建筑业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且增幅超过15%的本市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 

  (十三)鼓励本市建筑业企业参与承接市内工程。鼓励本市企业积极参与或与具有相应资质和业绩的外地企业以组建联合体的方式,参与我市大型公共建筑或城市轨道交通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鼓励本市企业承接政府采用PPP等融资模式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等建设项目。 

  (十四)鼓励建立项目子公司。本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或采用PPP融资模式建设的城市轨道交通、地下综合管廊、海绵城市等重点建设项目,其参建的市外建筑企业按自愿原则,可在我市注册成立独立法人机构的子公司,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 

  五、拓展建筑经济发展空间,大力支持企业走出去 

  (十五)简化外出承接业务手续办理。市城乡建委、市国税局对本市企业赴外地承接业务需办理的诚信证明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等业务提供优质服务,支持企业更好地拓展外地建筑施工任务。 

  (十六)对企业承接市外项目提供金融支持。鼓励企业开户银行对在市外承接造价1亿元以上工程,且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企业给予优先安排资金。 

  (十七)支持企业开拓境外市场。商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为企业拓展境外市场提供融资、担保、退税、人员和货物通关等高效便捷服务;对承包境外工程建设项目的,按照我市对外投资合作扶持政策给予支持。对本市企业及其经营管理人员在境外完成的工程业绩,在企业资质升级、执业资格认定注册、评先评优,以及本市参加招投标资格审查时予以认可。本市建筑业企业在境外承包建设工程年外汇收入达1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25万元的奖励。 

  六、实施优质优价,鼓励企业争创精品工程 

  (十八)积极实施优质优价。对本市建筑企业获评广西优质工程奖、邕城杯、自治区和南宁市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其新开工项目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拨付金额在现行规定的拨付标准上增加10% 

  (十九)加强工程项目的管理加强工程项目动态监管,企业派驻项目的管理人员要严格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和施工合同约定到岗履职,建立项目管理人员定期检查制度。加快工程项目结算工作,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对建设单位不按规定及时进行工程结算、不按要求及时支付工程款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所建房屋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七、加大创新要素投入,推进建筑业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 

  (二十)加大对建筑业企业自主创新的政策扶持力度。以建筑装配式结构、钢结构、建筑信息模型(BIM)、3D打印为重点领域,通过技术创新提高行业核心竞争能力。建筑业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产生的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及《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的研究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二十一)促进建筑业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推广。对本市建筑业企业下列技术研究项目或成果予以资助或奖励: 

  1.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二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课题组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获得自治区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课题组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 

  2.对获得国家级工法、国家级QC奖(全国工程建设优秀质量管理小组)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获得发明专利的奖励5万元;对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 

  (二十二)推进建筑业信息化进程。积极实施互联网+”战略,深入推进建筑产业和行业企业信息化应用示范工程,充分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研发设计、开发经营、生产施工和管理维护水平。鼓励企业加大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智能化技术和信息系统等研发、应用和推广力度,推行设计标准化、生产工厂化、管理网络化及全流程集成创新,全面提高建筑行业企业运营效率和管理能力。凡应用BIM技术的工程项目在申报绿色建筑或评选勘察设计、施工等创杯夺优奖项时给予加分。 

  八、优化劳动力供应,加强高素质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三)加强建筑业人力资源开发。加快培育和造就适应建筑业发展需要的本市建筑企业企业家队伍、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利用首府现有大、中专院校的优势,强化建造师的培养工作,使更多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建造师资格,进一步壮大建造师队伍。加大建筑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培养力度。适当放宽评定职称的条件,在评审工程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时,优先考虑具有规定情形的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对建筑业从业农民工的公共服务和权益保障工作,推动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建筑业有序转移。 

  (二十四)切实抓好企业职工培训工作。加强关键技术岗位及建筑工人职业技能培训,发挥企业主体作用,试点建立企业自主培训考核机制,允许企业按规定设立培训考核机构,不断提高建设行业建筑工人的从业素质和技能水平。 

  九、降低企业成本,实施积极金融财税扶持政策 

  (二十五)积极推动银企合作。鼓励各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本市建筑业企业在授信额度、质押融资、贷款发放、保函业务等方面给予支持,支持通过发行各类债券、票据等新型融资方式直接筹集资金。引导金融机构为本市建筑业企业提供与其实力相匹配的授信额度。引导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时,除收取利息及正常结算费用外,不得向建筑业企业收取保证金和管理费,不得在发放贷款时支付银行承兑汇票,不得在贷款中搭售基金、理财产品和商业保险等。鼓励在我市开展担保业务的专业担保公司为符合条件的施工企业贷款、发展、工程项目投标、履约、尾付款如约偿付等提供担保。支持建筑企业以建筑材料、工程设备、在建工程和应收账款作为抵押或质押物,为贷款融资或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 

  (二十六)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对于使用非国有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依法需招标的,项目业主可自主选择招标方式(公开、邀请)。建设工程除设立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保修)金、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外,不得擅自设立其它保证金,且不得提高上述保证金的比例。规范保证金管理,各类保证金收取单位必须按规定时限及时返还保证金。规范约束业主行为,建设单位要求施工企业出具合同履约担保的,应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并允许企业以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或专业担保公司担保方式提供履约担保。鼓励采用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工程保证保险等多种方式作为各类工程履约保证。加强工程款结算管理,建立约束机制,逐步推行预算价、中标价、结算价按规定公开制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竣工决算编制时间,坚决遏制不及时进行竣工财务决算的行为;国有资金投资项目,财政评审单位要按规定时间及时进行项目概(预)算的评审。推进工程造价改革,建立定额人工费调整机制和补充定额发布机制,完善建筑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系统,提高信息发布质量,满足市场需要。 

  (二十七)各级税务部门要简化流程,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营改增改革的指导和服务,积极研究落实建筑产业营改增税收优惠政策。对建筑安装项目工程作业人员的薪酬,应按税法相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完善建筑业企业诚信档案,实施差异化管理 

  (二十八)充分依托国家住建部、自治区住建厅一体化监管平台,加强与市信用信息系统对接,完善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强化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完善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资质管理、市场监管、扶优扶强等方面的应用;对建筑业企业实施差异化管理,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以及在招标投标、施工许可、质量安全、合同履约、工程款结算与支付、劳务费用支付等过程中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责任追究,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建立全市统一的建筑业企业诚信档案系统,将交通、水利、港口、园林等各类建筑业企业纳入企业诚信档案管理系统进行统一管理,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外部环境。 

  十一、其他方面 

  (二十九)申请奖励政策的企业,应按规定向统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企业,将依法追回已拨付的奖励资金。 

  (三十)本意见规定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三十一)本意见规定的奖励政策与市里其他优惠政策类同或重复的,企业可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申请享受。 

  (三十二)本意见的具体实施问题由市城乡建委负责解释,自20174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执行,有效期至20181231。前发文件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国家、自治区若有新政策出台,则按国家、自治区政策执行。 

                                                                

                                                                               2017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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