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外商投资商业(分销)企业设立审批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1〕第31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第6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1〕第301号);
(4)《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8号);
(5)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非商业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81号);
(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0]46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9)国内其它有关法律、法规。
1.新设立商业(分销)企业
申报条件:
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中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中国公民
审批权限:
南宁市投资促进局、经开区审批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或零售企业单个店铺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商业企业(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申报材料:
(1)设立商业企业的申请书(原件);
(2)投资各方共同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3)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合同、章程(外资企业只报送章程,下同)及其附件原件(原件);
(4)经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签字的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名单(原件);委派方(投资者)签字、盖章的董事和监事委派书(原件);董事、监事身份证明(复印件),董事、监事、经理的简历(原件);
(5)经投资者所在地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的公证文件;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提供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的公证文件(复印件,原件备查);
(6)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7)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复印件)(成立不满1年的企业可不要求其提供审计报告);
(8)对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复印件);
(9)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原件);
(10)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11)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
(12)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原件)(在地市级以下城市开设店铺,不需提供符合当地商业规划的证明文件,下同)。
(13)投资各方的资信证明文件(原件);
(14)外商投资企业土地、环保信息表。
以上材料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下同);
2.已设立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
申报条件:
(1)按时参加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并年检合格;
(2)企业的注册资本按合同、章程规定如期到位;
(3)零售企业单个店铺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的项目。
(4)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
申报材料:
(1)申请增加分销经营范围的申请书(原件);
(2)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同意增加分销经营范围的决议。
(3)投资各方共同签署的合同、章程(外资企业只需提交章程)(原件);
(4)进出口商品目录(原件);
(5)原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6)营业执照(复印件);
(7)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按合同、章程规定如期到位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8)外商投资非商业企业/投资性公司增加分销经营范围申请表和上报申请表(原件);
(9)如开设店铺,报送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
(10)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原件);
(11) 外商投资企业土地、环保信息表。
3.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申请开设店铺
申报材料:
(1)申请开设店铺的申请书;
(2)涉及合同、章程修改的,应报送修改后的合同、章程;
(3)有关开设店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有关开设店铺的董事会决议;
(5)企业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6)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
(7)投资各方的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8)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的店铺除外;
(9)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10)审批机关依法要求补充的其它文件。
(备注:非中文材料需翻译,翻译件上加盖翻译公司公章、译者签名及联系方式,同时提供翻译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办理程序:
1.申请人提交材料报市投资促进局(送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投资促进局窗口);
2.市投资促进局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符合条件的,市投资促进局批复同意,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需报上级审批的按规定上报;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
承诺期限: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窗口权限:决定受理
承办科室:外商投资管理科
办事地址及办事窗口:南宁市五象大道广西体育中心C区市政务服务中心投资促进局窗口
联系方式:0771-3221231
监督电话:0771-5849829
南宁市招商引资网网址:www.nnipn.gov.cn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2:00, 13:00—1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