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要对《办法》进行修改?
《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以来,对规范我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活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办法》执行过程中也遇到一些问题,如《办法》中关于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需住房制度改革管理机构出具批准出售的审核意见的相关内容不符合国务院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实际工作中,申请人普遍反映上市出售审批手续繁杂、收件材料重复、办理时限过长。此外,2015年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以后,有关不动产登记职能、流程和要求已经发生了变化,等等。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交易活动,市人民政府将《办法》的修改工作列入了立法计划。市法制办、市住房局、市国土局按立法程序完成了相关立法工作。2017年12月29日,周红波市长签署了《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决定》(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办法》修改的重点是什么?
《办法》修改的重点是:对住房制度改革管理机构的职责进行调整、对特殊情形下已购公有住房购买如何购买公摊面积作了补充规定、对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流程进行了优化、对有关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的规定作了完善、增加了有关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行为规范等五大方面。
三、本次《办法》修改有哪些亮点?
(一)对住房制度改革管理机构职责进行了调整
根据国务院的文件精神,此次修改删除了《办法》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关于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审批的有关规定,将住房制度改革管理机构的职责修改为“具体负责已购公有住房分摊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核定和情况核实等工作”。
(二)对两种特殊情形的未购买公摊面积的已购公用住房如何购买公摊作出规定
此次修改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对已列入征收范围,未上市出售且未购买分摊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的已购公有住房,以及已上市出售但未购买分摊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的已购公有住房如何购买公摊面积作出规定,即已列入征收范围,未上市出售且未购买分摊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的已购公有住房,应当按照楼栋各户购买公有住房时实际交款的综合平均价购买分摊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已上市出售但未购买分摊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的已购公有住房,应当按照征收当年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出售公有住房的价格购买分摊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
(三)优化了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流程
根据《办法》原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等条文的规定,,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流程共有五个步骤,即:1.申请人向国土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拟上市房屋土地登记,取得划拨土地证书—2.申请人向房改部门提出上市交易申请,由房改部门出具是否违规核实意见—3.申请人向国土部门申请补缴土地出让金,经审核后由申请人缴纳相应土地价款—4.交易双方向房屋登记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5.交易双方向国土登记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修改后,我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流程缩减为三个步骤,即出具公摊面积核定和违规情况核实意见(房改部门办理)—土地出让价款补缴(国土资源部门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流程优化后,极大地提高了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效率。
(四)完善了有关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的规定
已购公有住房的土地出让价款的缴纳作为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重要一环,直接影响交易双方的切身利益,备受群众关注。《办法》原第十条规定了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土资源部门缴纳土地出让金或者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未对土地出让价款的具体计算方式进行规定。此次修改作出授权性规定,即规定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对土地出让价款的计算方式另行制定规范性文件。
(五)增加了有关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的行为规范
针对现实中,一些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违规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为不符合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已购公有住房骗取上市出售的现象,此次修改,增加了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的规范要求,第十四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已购公有住房的交易当事人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应当遵守房地产经纪管理有关规定,不得为不符合上市出售条件的已购公有住房上市提供经纪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