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全额集资建房项目审批
二、设定依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额集资建房管理的通知》(南府发【2007】63号)
三、申请条件(审批条件)
1、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取得项目投资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复且不能新征土地用于集资建房。
2、全额集资建房的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的审核等严格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和房改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
3、参加全额集资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为本单位无房的职工家庭户。
4、全额集资建房款项实行专户管理、专项使用,须全额存入建房单位的集资款专户,接受房改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5、全额集资建房只允许建设公寓式普通住宅,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
四、办理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要求 |
备注 |
1 |
封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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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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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授权委托书 (附受托人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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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
核实原件、收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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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单位要求组织职工全额集资建房的报告 |
原件 |
一式一份 |
6 |
项目投资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复 |
核实原件、收复印件 |
一式一份 |
7 |
编制部门出具的单位性质证明 |
原件 |
(事业单位需提供此项材料)一式一份 |
8 |
单位自有住宅用地的证明材料 |
原件 |
由国土部门出具 |
9 |
南宁市职工集资建房情况调查表 |
原件 |
一式一份 |
10 |
申报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房改核查情况汇总表 |
原件 |
由南宁市保障住房资格审核和管理中心出具 |
11 |
职工全额集资建房的分配方案 |
原件 |
一式一份 |
12 |
职工集资款存入专户证明材料(首期款不少于总投资额的40%) |
原件 |
由南宁市房产资金管理中心出具 |
13 |
南宁市职工申请购(建)住房审查表 |
原件 |
一户一份 |
14 |
职工或配偶属处级(中级职称)及以上的职级(职称)证明、结婚证和身份证,属离婚的需提供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并注明离婚前参加房改的情况,属丧偶的,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配偶死亡证明 |
核实原件、收复印件 |
一户一份 |
15 |
南宁市企事业单位组织职工全额集资建房协议书 |
原件 |
一户一份 |
注意事项:
1、申报材料中的复印件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2、申报材料表中的内容经窗口人员核对无误后按顺序排列,在材料右上角编写页码,编排目录并装订成册。封面、目录样板可在局政务信息网上下载,下载清单和表格网址: 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政务网→便民入口→办事指南。
五、办理流程:
六、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承办部门: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九、办理地点:南宁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三楼大厅(园湖建政路口)19号窗口
十、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5:30
十一、咨询电话:0771-5613507
十二、表格下载:
1、封面样板
2、目录样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