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开发区)住建部门,驻市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全面掌握本市物业服务企业情况,加快推进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布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情况,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请认真做好南宁市物业行业管理系统信息更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填报范围
依法在工商部门登记的,经营范围有物业服务或管理且在本市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含分支机构)。
二、填报时间
2018年4月16日—2018年7月16日
三、填报内容
(一)物业服务企业: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和印章准刻证“六证合一”)、法定代表人、管理面积、注册地等相关信息。
(二)物业服务项目:物业项目名称、地址、项目委托方名称、委托期限、项目负责人、物业服务合同、建筑面积、栋数、配套设施设备等相关信息。(一个项目配备一个项目负责人,以此类推)
(三)项目负责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岗位、职务、学历、职称(职业资格)证书、执业经历、培训经历(证书)、劳动合同、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
四、相关要求
(一)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局”)负责指导各县城区(开发区)物业主管部门做好此次信息填报工作,并结合“美丽南宁·整洁畅通有序大行动”居住小区考评数据,对居住小区管理情况进行抽查,防止小区出现脏乱差等现象。
(二)各县城区(开发区)物业主管部门要组织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信息填报工作,全面掌握辖区物业服务企业填报工作情况,并汇总上报市住房局。
(三)各物业服务企业要认真做好填报工作,注册登陆“南宁市物业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物业系统”,网址:http://zfj.nanning.gov.cn/staticPage/yyxt/),按填报内容的要求,向企业注册地物业主管部门提供材料(核原件)上传到“物业系统”,完善信息更新工作。
(四)对不配合或不如实完善信息的物业服务企业,经查证属实的,将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南宁市房地产行业“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等法律法规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拒不整改的,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暂停参与我市物业招投标、物业评先评优等活动,同时作为“失信企业”记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抄送工商、物价、税务、政府采购中心等部门实行联动监管,定期向社会公布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情况。
联系人及电话:杨鸿扬、黄佳明;0771—5656298。
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8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