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家庭状况变更
二、办事依据:《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令)
三、申报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要求 |
备注 |
1 |
《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状况变更申请表》 |
原件 |
需夫妻双方及成年共同申请人签字 |
2 |
申请人、配偶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 |
核实原件、收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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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婚姻状况证明: (1)申请人若为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2)申请人若未婚的,需提供个人婚姻状况声明; (3)申请人若有离异记录的,需提供离婚证、民政部门盖章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含前配偶身份信息)及目前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中提到的补偿事项,划归到财产或收入) (4)申请人若为丧偶的,需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婚姻关系证明(含前配偶身份信息)及目前的婚姻状况证明。 |
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个人婚姻状况承诺书收原件 |
30岁以上单身为一户申请家庭的及达到结婚年龄(男22岁,女20岁)的共同申请人须提供个人婚姻状况声明 |
4 |
申请人、配偶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住房状况证明(收入证明应为申请当月前一年内的收入情况) |
原件 |
工作单位填写并盖章,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填写并盖章 |
5 |
继承需提供继承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 |
核实原件、收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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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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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其他材料 |
注:未补缴相关价款取得完全产权的经适房,继承、法院裁定或判决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受让人非购房人申请家庭成员中的原配偶、其他原共同申请人的需按申请经适房程序办理。
四、办理流程
五、办结时间:18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时限和乡镇街道办、城区民政部门、城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时限。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七、承办部门:南宁市保障住房资格审核和管理中心
八、咨询电话:0771-5705842
九、表格下载:
1、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状况变更申请表
2、收入证明和居住证明
3、单身个人婚姻状况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