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申请
二、办事依据:《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令)
三、申请条件: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本市城区范围内户籍三年以上并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工作或者实际居住生活;
2、属于两人以上家庭户或年龄在30周岁及以上的单身人员;
3、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
4、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及家庭年人均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住房价格、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四、申报材料
申请人需向户口所在地的城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供的资料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要求 |
备注 |
1 |
《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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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申请人、配偶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 |
核实原件、收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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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婚姻状况证明: (1)申请人若为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2)申请人若未婚的,需提供个人婚姻状况声明; (3)申请人若有离异记录的,需提供离婚证、民政部门盖章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含前配偶身份信息)及目前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中提到的补偿事项,划归到财产或收入) (4)申请人若为丧偶的,需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婚姻关系证明(含前配偶身份信息)及目前的婚姻状况证明。 |
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个人婚姻状况承诺书收原件 |
30岁以上单身为一户申请家庭的及达到结婚年龄(男22岁,女20岁)的共同申请人须提供个人婚姻状况声明 |
4 |
申请人、配偶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住房状况证明(收入证明应为申请当月前一年内的收入情况) |
原件 |
工作单位填写并盖章,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填写并盖章 |
5 |
同意受理机构或者其他审核部门调查核实其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家庭人口等申报信息的书面授权书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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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已办理放弃公共租赁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申请证明材料 |
原件 |
已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且正在受理、审核过程中或者轮候期内的家庭户必须提供 |
7 |
购房时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的书面承诺 |
原件 |
正在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的家庭户必须提供 |
填写《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须知:
申请人/配偶工作单位(居委会)核查意见一栏,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或者实际居住地居委会)签署核查收入情况和拥有住房(含房改房、私房、在建的集资建房和市场运作建房)或租房的情况意见。
五、办理流程
注:城区住房保障部门或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核不合格的,均应书面通知购房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办结时间:1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时限和乡镇街道办、城区民政部门、城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时限。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承办部门:南宁市保障住房资格审核和管理中心
九、咨询电话:0771-5705842
十、表格下载:
1、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2、收入证明和住房状况证明
3、调查笔录
4、个人婚姻状况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