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类别: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
一、事项名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
二、办事依据:《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等
三、申请条件: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或者货币补贴:
1、户籍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并且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居住;
2、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3、经民政部门认定属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以及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或者等于本市上一年度城填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百分之五十的家庭(现执行标准是13536元);
4、无自有汽车。
申请人单身的,除需要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年满三十五周岁;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不受年龄限制。
(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租赁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1、户籍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并且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居住;
2、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3、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或者等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点五倍(现执行标准为40613元)。
单身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年满二十三周岁。
(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可以申请租赁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1、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居住,并且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满六个月;
2、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3、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自毕业次月起计算不满5年;
4、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有效期内;
5、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或者等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点五倍(现执行标准为40613元)。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租赁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1、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居住,并且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一年;
2、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3、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累计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有效期内;
4、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或者等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点五倍(现执行标准为40613元)。
单身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的,除需要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年满二十三周岁。
(五)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以家庭为单位。一个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主申请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与主申请人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需要与主申请人共同申请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主申请人的申请经受理机构受理后,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又提出申请的,受理机构不予受理;与主申请人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已经与主申请人共同申请,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又提出申请的,受理机构不予受理,公租房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和与其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监护人作为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没有上述监护人的,可以由其他监护人代为申请。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1、正在享受住房保障的;
2、申请其他保障性住房已经受理的;
3、自申请之日起前三年内有住房所有权转移行为(包括出售、赠与、离婚析产等方式),并且已经转移的住房面积与现有住房面积之和超过住房困难标准的;
4、通过自建、购买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商业、仓储、办公等用房,或者在申请之日起前五年内转移上述用房的;
5、按照失信联合惩戒的规定被限制申请资格的。
四、申报材料:
(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所需提供的材料
- 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 广西申请住房救助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本收件由民政部门处理);
3、广西申请住房救助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4、身份证、户口簿、家庭成员关系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5、婚姻状况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结婚证、离婚证及经民政部门或档案馆确认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生效法律文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6、所在用人单位或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居住状况证明(收原件);
7、所在用人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或者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明、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证明(收原件);
8、其他证明材料。
(二)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所需提供的材料
1、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广西申请住房救助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本收件由民政部门处理);
3、广西申请住房救助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4、身份证、户口簿、家庭成员关系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5、婚姻状况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结婚证、离婚证及经民政部门或档案馆确认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生效法律文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6、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居住状况证明(收原件);
7、所在用人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收原件);
8、其他材料。
(三)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申请所需提供的材料
1、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B);
2、广西申请住房救助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本收件由民政部门处理);
3、广西申请住房救助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4、身份证、户口簿、家庭成员关系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5、婚姻状况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结婚证、离婚证及经民政部门或档案馆确认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生效法律文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6、大中专院校毕业证(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不满5年,验原件收复印件);
7、有效的劳动合同书(签订1年以上且在合同有效期内,验原件收复印件);
8、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收原件);
9、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居住状况证明(收原件);
10、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非本市户籍主申请人提供,验原件收复印件);
11、所在用人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申请人提供,收原件)
12、其他材料。
五、办理流程:
六、办结时限:4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时间)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承办部门:南宁市保障住房资格审核和管理中心
九、咨询电话:0771-5705842
十、表格下载
2016版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