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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申请南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9-22    来源:南宁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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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人社发〔2016〕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4〕6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4〕57号)精神,建立公开、公正、有序的南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为“定点医药机构”)准入退出机制,做好定点医药机构的协议管理工作,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就医、购药需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属南宁市辖区内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医药机构”),申请南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应具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4〕57号)第三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4〕63号)第五条的条件。 

  (一)申请为定点医疗机构具备条件: 

  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民营医疗机构须同时取得《营业执照》。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自治区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规章制度。 

  3.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4.无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卫生、物价、食品药品监督和工商管理等方面的不良记录;并经食品药品监督、卫生、物价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5.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服务范围执业。 

  6.医疗服务场所使用面积和人员配备符合卫生计生部门的规定要求。从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医疗服务场所的使用权限或租赁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须在3 年以上。 

  7.医务人员必须具有符合规定的执业资格证。 

  8.依法与本单位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申请为定点零售药店具备条件: 

  1. 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营业执照》;无劳动用工、社会保险、物价、食品药品监督和工商管理方面的不良记录;并经食品药品监督、物价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自治区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规章制度。 

  3.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4.具备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和提供24小时售药服务的能力;所售药品实行计算机管理,做到药品进、销、存相符,具备实时上传药品购进、销售、储存数据的能力。非处方药品(OTC)和处方药品备药率应满足参保人员的基本需求。 

  5.药店质量负责人必须具备执业药师资格或具有药师(含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不得兼职或挂名,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执业药师(含药师、中药师)在岗。  

  6.内部管理制度规范。 

  7.零售药店面积(不含办公、仓库等附属用房)市级、县级、乡镇级应分别达到100、70、50平方米以上。从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零售药店经营场所使用权限或租赁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须在3年以上。 

  8.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核准的经营范围和批准文号为卫消字、卫杀准字的消毒用品及保健食品;不得摆放销售日用百货、副食品、化妆用品等商品。 

  9.零售药店依法与本单位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申报材料及申报要求 

  具备上述条件,愿意承担南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医药机构,按管辖区域划分,向市、县社会保险事业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机构提交材料 

  1.《南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附件1);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收费许可证》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军队(武警部队)的医疗机构,提供《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收费许可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事业单位有偿收费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医疗机构等级证明材料; 

  5.医疗机构就医管理制度和医疗质量控制管理制度; 

  6.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门诊次均费用、住院人数、每百人门诊住院人次、次均住院费用、平均住院天数、平均床日费用等); 

  7.医疗机构人员花名册;  

  8.医疗机构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9.报送申请定点医疗机构材料的人员,须提供委托书或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上述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二)零售药店提交材料 

  1.《南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附件2); 

  2.《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所经营的药品品种、价格、产地、商品名清单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 

  4.零售药品管理制度; 

  5.零售药店人员花名册;  

  6.营业场所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等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7.报送申请定点零售药店材料的人员,须提供委托书或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8.零售药店地址平面图(标明清楚所在区域周边路段名称,标志性建筑物名称及邻近的定点零售药店名称),本零售药店经营场所内部布局摆设示意图(用A4纸制作); 

  上述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三、受理及评估程序 

  (一)资料受理 

  市、县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收集整理、核实各医药机构提交的申报材料。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退回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不全,一次性告知相关医药机构进行补正,申请单位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的,退回申报材料。报送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每年5月31日和每年10月31日。 

  (二)组织评估  

  市、县社会保险事业局视医药机构申请情况以及参保人群的数量、分布及医疗服务需求组织开展考核评估工作,原则上于每年7月31日前和12月31日前组织考核评估一次。市、县社会保险事业局邀请相关部门有关专家开展对医药机构的考核评估工作。 

  (三)网上公示 

  考核评估工作结束后,市、县社会保险事业局将通过考核评估的医药机构名单在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四)谈判协商 

  市、县社会保险事业局根据北部湾经济区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及服务协议管理的相关要求,与通过考核评估且公示无异议的医药机构平等沟通、谈判协商。 

  (五)签订协议 

  市、县社会保险事业局与经谈判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六)行文公布 

  市、县社会保险事业局将新增协议管理的定点医药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向社会公布,同时抄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监督管理 

  市、县社会保险事业局对辖区内的定点医药机构进行协议管理,定点医药机构要严格遵守服务协议相关规定,加强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医药保障服务。  

  因违反服务协议规定,被终止服务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终止期满愿意继续承担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按新增定点医药机构要求重新提交申请;重新确定为定点医药机构又再次被终止服务协议的,今后不再受理其定点医药机构申请。 

    

  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受理申请地址:青秀区葛村路10号社保定点管理科406室;联系电话:5873081 

  武鸣县社会保险事业局受理申请地址:城厢镇新城路49号社会保险待遇股;联系电话:6210342 

  上林县社会保险事业局受理申请地址:大丰镇政务服务中心大厅二楼;联系电话:5224528 

  宾阳县社会保险事业局受理申请地址:宾州镇城中区大街520号医疗保险待遇股;联系电话:8232479 

  横县社会保险事业局受理申请地址:横州镇西城路2号医疗工伤保险待遇审核股;联系电话:7210095 

  马山县社会保险事业局受理申请地址:白山镇威马大道政务服务中心社保局医疗待遇股;联系电话:6821160 

  隆安县社会保险事业局受理申请地址:城厢镇城南路14号待遇审核股;联系电话:6522637 

  附件: 

  1.南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2.南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2016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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