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名称
名称: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统筹外地区住院转诊。
设定依据
《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人社发〔2015〕10号)第九条规定:“(二)参保人员转到北部湾经济区外住院治疗的,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然后持转诊转院申报表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按照北部湾经济区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核报相关医疗费用。未经审核同意的,按规定降低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办理条件
南宁市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情治疗需要转到自治区外住院治疗的。
所需材料目录
《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转统筹地区外住院审批表》
办理机构
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南宁市双拥路6号)广西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南宁市河堤路7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南宁市桃源路6号)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南宁市七星路89号)
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南宁市淡村路13号)
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南宁市葛村路10号)
办理地点
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南宁市双拥路6号)广西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南宁市河堤路7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南宁市桃源路6号)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南宁市七星路89号)
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南宁市淡村路13号)
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南宁市葛村路10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联系电话
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电话:0771-5846935办事流程
(一)参保人员到上述指定医院之一的医保科(办)领取转统筹地区外住院审批表(附件);(二)指定医院相关科室经治医生填写转诊理由,科主任签字同意;(三)指定医院医保科(办)填写意见并盖章,院领导签字同意;(四)参保人员将审批表交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医疗待遇科审批,社保局领导签字同意。
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