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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申报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15-11-20    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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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务名称

  名称: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申报。

  设定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4〕59号)第一条规定:“门诊特殊慢性病是指一些需长期门诊治疗、费用较高而又不需住院治疗的慢性疾病。其病种范围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4〕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4〕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4〕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4〕6号)规定:“(一)病种范围。确定冠心病、高血压病(高危组)、糖尿病、甲亢、慢性肝炎治疗巩固期、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银屑病、精神病(限分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类风湿性关节炎、脑血管疾病后遗症期、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氏综合征、慢性充血性心衰、肝硬化、结核病活动期、再生障碍性贫血、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血友病、各种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不全、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剂治疗等21种疾病为门诊特殊慢性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4〕59号)第三条规定:“门诊特殊慢性病新确认病人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季度组织鉴定专家评审1次,也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具备相应病种执业范围的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评审,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

  办理条件

  南宁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患有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范围规定疾病的。

  所需材料目录

  (一)《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申报审批表》;(二)申请人住院病历首页、出院小结或两年以内的门诊病历、疾病诊断证明;(三)申请人的检验、检查报告单;

  (四)南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机构

  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

  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办理地点

  1.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办)

  2.南宁市葛村路10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联系电话

  0771-5846935

  办事流程

  1.参保人员持门诊慢性病申报所需材料向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申报(职工基本疗保险参保人员向就诊的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向首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申报)。

  2.填写《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申报审核表》。

  3.定点医疗机构将申报材料初审、汇总后交至市社保局。

  4.市社保局定期组织医疗专家评审。符合标准的,市社保局确认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不符合标准的,不予确认,退回材料,补充所缺材料后转下一次鉴定。

  5.定点医疗机构向经确认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的参保人员发放相应病种的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卡。

  收费标准

  不收费。附件: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申报审核表.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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