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公共服务 > 医疗卫生 > 卫生监督

南宁市卫生监督所2015年第二号卫生警示

发布日期:2015-03-11    来源:南宁卫生监督所   
字体颜色:【       绿】    字体大小:【 】    保护视力色:    恢复默认
  不正规人工终止妊娠危害多,请慎重选择
  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以下简称“两非 ”)是造成 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的主要原因,同时对妇女的健康产生严重的伤害。出生人口性别偏高, 影响了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近年来我市卫生监督机构重点查处了多起“两非 ”的 举报投诉案件,综合分析案发原因,南宁市卫生监督所提醒广大市民:
  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鉴定后,胎儿患有伴性遗传性疾病的,妊娠妇女可以进行人工终止妊娠。
  二、符合法定生育条件且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不得人工终止妊娠,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胎儿有严重缺陷或者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二)妊娠妇女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将危及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健康的;
  (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诊断认为需要终止妊娠的;
  (四)离婚、丧偶等要求终止妊娠的。
  三、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医疗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施行。医疗机构必须同时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实施手术的医护人员要持有《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持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前应当查验、登记受术者身份证,以及医学诊断结果或相应的计生证明。
  四、符合有关规定需要进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妊娠妇女,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经鉴定胎儿患有伴性遗传性疾病或符合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的情形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开展产前诊断的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
  (二)离婚、丧偶等要求终止妊娠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和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证明。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育龄妇女怀孕 14周以上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不予施行人流手术。
  五、终止妊娠药品只能在具有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严禁任何药品零售企业、个体诊所、性保健用品经营单位等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六、个体诊所不能开展终止妊娠等计划生育手术。
  七、禁止以下“两非”违法行为:
  (一)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人员,未经批准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的行为;
  (二)单位和个人组织、介绍、胁迫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得行为;
  (三)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四)未经批准销售和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行为;
  (五)残害、遗弃、溺害、买卖、藏匿女婴等违法犯罪行为。
  南宁市卫生监督所呼吁广大市民多关注和支持打击“两非”工作,鼓励公民举报“两非”违法行为。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南宁市卫生监督所举报电话: 0771— 2439685。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