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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依法震慑故意传播艾滋病违法犯罪行为

发布日期:2016-09-1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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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七章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以患艾滋病为由寻衅滋事、威胁他人、妨碍公务或者故意传播艾滋病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并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条例为全区打击贩毒、卖淫嫖娼等社会丑恶现象,震慑故意传播艾滋病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南宁市位于广西南部,是广西首府,截至2015年年底,南宁市各县(区)、开发区、各乡镇均有艾滋病病例报告,其中经同性或异性性传播途径传播占传播途径的98%以上,且在城乡结合部、乡镇、又以低档暗娼性传播为主,具有人群规模大、流动面广、活动频繁、隐蔽性高等特点,干预难度大,是防艾工作的重要瓶颈。 

  南宁市秉着再难的困难也要突破的原则,在治理性传播艾滋病方面与公安部门等多部门联动,全力打击涉黄涉毒违法行为,以“零容忍”的姿态,压缩违法空间,2015年共抓获各类涉黄人员1502人,并100%进行艾滋病抗体检测,在严惩故意传播艾滋病和利用感染者身份进行违法犯罪工作方面,更是拿出实招,坚决打击,有力震慑,2015年,南宁市宾阳县、上林县、西乡塘区共抓获4名既往感染艾滋病但仍在卖淫的暗娼,并以故意传播性病罪依法分别追究其中2人刑事责任、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以故意传播性病罪依法追究其中1人刑事责任、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人民币。2016年,南宁市继续加强打击力度,隆安县、西乡塘区又分别抓获1例明知感染艾滋病仍继续从事卖淫嫖娼的人员,目前已移送司法机关。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对案件进行报道,进一步打击故意传播艾滋病者的嚣张气焰。 

  打击故意传播艾滋病违法犯罪行为,既是社会治安治理的需要,也是艾滋病源头管控的需要,因此,南宁市将继续加强多部门联动,找准源头,精准打击,加强打击城乡结合部、乡镇、村庄等重点区域卖淫嫖娼专项整治,对于符合治安拘留条件的,依法予以拘留,对于有证据证明明知感染艾滋病仍故意传播或利用感染者身份进行违法犯罪的,坚决予以立案批捕,用好《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赋予的法律武器,依法严惩,有力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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