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冬令春荒生活救助申请
二、设定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民发[2014]169号)。
三、申请条件:
因遭受自然灾害,造成当年冬寒和次年春荒期间(即当年12月至次年5月)在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方面遇到困难的受灾户可以申请救助。
四、办理材料:
1、受灾户填写《南宁市受灾困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申请表》,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申请的,可由村(居)民小组提名;
2、户主身份证或户口本等有效有份证件。
五、办理地点:
各村(居)委会。
六、联系电话:
各村(居)委会办公电话。
七、办理流程:
1、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村(居)民小组提名;
2、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
3、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
4、由村(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5、县(区)民政局审批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6、 县(区)民政局根据中央、自治区及市级冬春救助资金分配指标下达情况,按照受灾困难程度及分类重点救助等原则,制定本地救助标准及计划并组织实施。
八、办理时限:按当年自治区、南宁市出台的《冬春救助工作实施方案》规定的时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