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名称
名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跨省转移(转出)。
设定依据
1、《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09]187号文件的通知》(桂人社发[2010]30号)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0]116号)办理条件
已办理停保手续的人员且无欠缴年社会保险费。
所需材料目录
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办理机构
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办理地点
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征缴科
南宁市葛村路10号一楼
办理时间
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7:00联系电话
12333、5736023
办事流程
(一)参保人员提交按上述规定的材料,我局于15个工作日内向对方社保经办机构邮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并划转转移基金。
(二)在工作人员审核材料时,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或要求补充的相关材料。
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