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名称
南宁市异地就医备案登记
设定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4〕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桂社保发〔2017〕8号);《南宁市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管理办法》(南府发〔2012〕173号)。
办理范围
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及离休人员中属于以下情形的人员:
(一)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离开参保统筹地区长期跨省或跨统筹地区异地居住,并根据户籍管理规定已取得居住地户籍的职工参保退休人员);
(二)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长期跨统筹地区异地居住的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离休人员);
(三)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长期跨统筹地区异地居住的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连续在统筹地区以外居住或工作3个月以上,需在居住或工作地就诊的,可选择3家居住地或工作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就医的医疗机构,并按规定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办理流程
(一)参保人员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 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属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投靠子女居住的老人、跟随父母生活的子女,由长期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出具证明材料;
2.外出务工人员提供以下材料之一:(1)村委会出具的外出务工证明;(2)务工单位证明;(3)务工地居住证;(4)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出具证明材料;
3.在外地实习(见习)的参保学生,由所在学校出具证明材料;
4.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及跟随企业外派劳务人员异地居住的未就业家属,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材料。
(二)符合上述异地备案条件且材料齐备的参保人员可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领或在南宁市人社局网站(网址:http://www.nn12333.gov.cn)下载《南宁市异地就医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异地备案表》),并按规定填写基本信息以及选定的备案定点医疗机构3家,将《异地备案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提交给所属地社保经办机构;
(三)社保经办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并将参保人员异地备案信息上传至自治区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开通直接结算;
(四)参保人员返回参保地,应及时向社会保险机构变更或取消备案。
注意事项
(一)参保人员可在居住地或工作地选择定点医疗机构3家,因病要就诊、住院,应到所选定点医院诊治;
(二)经备案的参保人员在广西区内或已开通跨省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的地区就医,应持社会保障卡直接结算有关医疗费用。异地医疗费用已在就医地直接结算的,视同同意按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相关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选择垫付费用由经办机构办理审核结算的,视同同意按参保地政策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一经结算的费用不予退费再另行选择其他结算方式;
(三)参保人员在异地居住期间封锁本统筹地区内的医疗保险待遇。
办理地点
市本级职工、离休人员、城镇居民到市社保局医疗保险待遇科办理;市本级农村居民到所属城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各县(含武鸣区)职工、离休人员、城乡居民到所属县(含武鸣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