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名称
名称:南宁市离休干部定额结余返还。
设定依据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等八个基本医疗保险配套文件的通知》(南宁市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管理办法)(南府办〔2012〕173号)第七条规定:“离休干部医疗费用实行个人台账管理,从离休干部统筹基金中按级别划入一定数额的医疗资金,作为离休干部个人医疗资金。地厅级及享受地厅级医疗待遇的人员每人每年划入5000元,处级及处级以下的人员每年划入3500元。离休干部门诊或住院时,符合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先从个人医疗资金支付,个人医疗资金用完后,由离休干部医疗统筹基金支付。当年个人医疗资金有节余的,按余额的80%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现金的方式发给本人。”
办理条件
南宁市市本级离休干部上年度个人医疗资金有结余的。
所需材料目录
(一)离休干部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二)具有转存功能的银行存折复印件或银行卡复印件1份(复印件上注明:开户名、开户行、账号、联系电话),开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三)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书或相关证明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四)南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办理机构
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办理地点
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青秀管理部:民族大道45号金融大厦2楼电话:2800185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兴宁管理部:民主路14-8号工商银行2楼电话:5610560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联系电话
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青秀管理部:民族大道45号金融大厦2楼电话:2800185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兴宁管理部:民主路14-8号工商银行2楼电话:5610560办事流程
1.由离休干部本人或代办人向办理机构提交申报材料;2.办理机构受理材料后进行初审及复核;
3.复核通过后,办理机构将有关款项转入申请人提交的银行账户。
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