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名称
名称:南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居住人员就医备案。
设定依据
《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人社发〔2015〕10号)第十条规定:“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离开参保统筹地区长期跨省或在北部湾经济区外异地居住,并根据户籍管理规定已取得居住地户籍的参保退休人员)、长期在北部湾经济区外异地工作或异居住(3个月以上)人员需在工作或居住地就诊的,应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参保人员可选择3家长期工作或居住地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就医的医疗机构,并按规定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备案;未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备案的,按转诊转院规定降低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二)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再支付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三)参保人员返回参保地,应及时向社会保险机构变更或取消备案。”
办理条件
南宁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退休后随子女异地居住或回原籍、参保单位驻外办事处(包括部门派出机构)、务工等长期在统筹地区外异地居住的;因公出差、学习、探亲、休假等原因需在统筹地区外异地居住超过3个月的。
所需材料目录
参保人员身份证、基本医疗保险卡或社会保障卡、一寸照片两张。
办理机构
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办理地点
南宁市葛村路10号电话:0771-5846935。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联系电话
南宁市葛村路10号电话:0771-5846935
办事流程
1.申请人按规定填写《南宁市异地居住或驻外人员选择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见附件)并经相关单位盖确认;2.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3.审核通过后,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将审核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保存,参保人异地就医备案生效。
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