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投诉办理流程图
《规程》规定旅游投诉管理机关接到投诉状,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对于投诉事项比较简单的,投诉人可以口头投诉,由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进行记录或者登记并告知被投诉人;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可以口头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及其理由,并进行记录或者登记。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处理旅游投诉时要在5个工作日内立案办理,正确填写《旅游投诉立案表》,附相关投诉材料,并将《旅游投诉受理通知书》和投诉书副本送达被投诉人,同时对双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证据进行审查;认为有必要收集新的证据,可自行收集或者召集有关当事人进行调查。
要积极安排当事双方进行调解,提出调解方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在受理旅游投诉之日起60日内,对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制作《旅游投诉调解书》,载明投诉请求、查明的事实、处理过程和调解结果,由当事人双方签字并加盖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印章;调解不成的,终止调解,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向双方当事人出具《旅游投诉终止调解书》。对于调解书生效后没有执行的,投诉人可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或因旅行社中止履行旅游合同义务、造成旅游者滞留,而实际发生了交通、食宿或返程等必要及合理费用的情形,经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调解,投诉人与旅行社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做出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的决定,或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