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育局各直属中等职业学校,广西南宁高级技工学校,市卫生学校,各事业办、民办中等职业学校: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意见的通知》(桂财教〔2012〕282号)和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将广西具有集中连片特因地区户籍而在户籍所在地之外就读的中职学生全部纳入国家助学金享受范围的通知》(桂教资助〔2016〕2号)精神,根据各中等职业学校上报的2016年秋季学期在校生人数情况,并结合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涉农专业学生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农村学生(不含县城)的在校情况,核定下达2016年秋季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补助资金(指标详见附件1)给你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中职学校要严格按照桂财教〔2012〕282号文件、《关于做好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桂财教〔2012〕283号)和《关于将广西具有集中连片特因地区户籍而在户籍所在地之外就读的中职学生全部纳入国家助学金享受范围的通知》(桂教资助〔2016〕2号)以及南宁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学生资助对象精准评估认定工作方案的通知》(南教办〔2016〕23号)等政策规定的流程要求,认真做好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受助对象的申请、评议、认定、公示和统一发放等工作。
二、自2015年秋季学期起,下达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指标时,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涉农专业学生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农村学生(不含县城)的在校情况将作为指标分配的主要因素,不再按固定比例分配下达受助人数指标。各学校在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时要主动排查符合条件学生的申请和受资助情况,要将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全部纳入助学金享受范围。
三、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在申请中职国家助学金资助时,需向所在学校提交有效的《扶贫手册》或县级扶贫部门开具的贫困户证明(具体格式见附件2)。凡经过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身份审核确认的学生,今后学年度在同一学校申请相关资助时不需重新提交材料进行身份认定。在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中,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已确定其贫困户子女身份的可直接进入公示环节,不需进行班级评议。直到2020年,贫困户子女同一学历层次在校学习期间无论其家庭是否脱贫,都继续享受该学段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新生入学时家庭脱贫后还在一年跟踪观察期内,可按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身份继续申请当学年资助。学校在保证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涉农专业学生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且资助指标还有剩余的前提下,可根据校内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实际情况按南宁市学生资助对象精准评估认定的要求,在量化测评总分中按从高到低的顺序遴选出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资助。
四、各学校要通过宣传手册、手机短信、网络媒体等多种渠道,全方位准确宣传贫困户子女学生资助政策和资助申请办法,让所有符合条件的学生和家长知晓政策内容,明确申请方式,清楚申请时间和具体流程。要加强与学生、家长的沟通联系,对不符合资助政策的申请人,要耐心做好学生本人及其家长的解释工作。
五、各学校要严格资助过程管理,严把受助学生资格审核关,规范学籍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录入和更新学生学籍信息,切实加强资助名单审核公示和数据统计上报工作,不得虚报学生人数套取、冒领国家资助资金。对因审核把关不严、资金发放不及时不到位等情况,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联系人:江 荣,联系电话:0771-5689429。
附件:1.2016年秋季学期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补助资金指标分配表
2. 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模板)
南宁市教育局
2016年10月26日
附件2
建档立卡扶贫对象证明
(模版)
兹证明学生 ,性别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县(区、市) 乡(镇、街道办事处) 村。该生是 (A.我区农村建档立卡扶贫对象;B.脱贫后还在一年跟踪观察期内)。
特此证明。
县级扶贫办盖章: 经办人签字: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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