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各有关院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有关规定,我区将求职补贴调
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并进一步扩大求职创业补贴范围。为做好补贴发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补贴范围。将在校期间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广西区内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毕业年度毕业生纳入补贴范围。
广西区内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现行求职创业补贴政策。
二、补贴申请程序。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向所在学校提出补贴申请,申请材料包括:身份证复印件、个人银行账户。学校对毕业生申请资格及材料进行初审和公示,编制符合补贴条件人员花名册,出具初审意见。申请材料加盖公章后报所在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核,复核通过后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规定发放补贴。
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者身患残疾的毕业年度毕业生,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 财政厅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13〕4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教育厅 财政厅 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将残疾高校毕业生纳入享受求职补贴范围的通知》(桂人社函〔2014〕313号)规定的程序申报。
三、有关要求。各高校迅速传达本通知精神,组织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尽快申报补贴。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受理补贴申请,加快审核进度。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发放补贴。各级教育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补贴发放工作,及时书面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名单。
四、其它事项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教育厅 财政厅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13〕42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