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名称
名称:人才引进限价房申请。
设定依据
1.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宁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购房申请人认定规程的通知(南人社发[2014]27号)。
2.南宁市人民政府《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通商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13]46号)。
办理条件
引进到南宁市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工作的,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1.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且获得学士学位及以上的;2.具有中级专业资格以上资格的;3.具有地(市)级以上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资格的;4.获得自治区、南宁市人才居住证的;5.具有特殊贡献和特殊才能的。
所需材料目录
如: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技能证书、求职登记表等
办理机构
南宁市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人事代理科。
办理地点
高新区科园东五路6号南宁市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6楼。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7:00
联系电话
0771-5381307
办事流程
1.人才引进到机关单位工作的,由机关单位负责初审,将材料及人事档案送到南宁市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复核后,由南宁市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报到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
2.人才引进到事业单位工作的,由事业单位负责初审,将材料及人事档案送到南宁市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复核后,由南宁市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报到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
3.人才引进到企业单位工作的,由企业单位负责初审,将材料及人事档案送到南宁市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复核后,由南宁市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报到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
4.人事关系档案在南宁市人才服务管理工作办公室代理的,由工作单位初审后,将材料送到南宁市人才服务管理工作办公室审核,最后由市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上报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
经认定属于引进人才的,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具《引进人才申请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资格认定证明》,申请人凭《引进人才申请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资格认定证明》按照《南宁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到南宁市住房保障部申请限价普通住房。
收费标准
不收费。
附件下载
无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