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名称: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法律依据
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94项:“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第七条“应当向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和下列有效文件”。
此项许可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南宁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地级市范围内台港澳居民内地就业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规定,审批条件:
(一)用人单位聘用台港澳居民的岗位要求
用人单位聘用台港澳人员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且内地暂缺适当人选的岗位。即:一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职业介绍机构开具的,在辖区内招聘不到所需人员的证明;二是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下进行公开招聘三周以上,仍招聘不到所需人员。
(二)台港澳居民在内地就业应具备的条件
1、年龄18至60周岁(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者和内地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超过60周岁);
2、身体健康;
3、持有有效旅行证件(包括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证件);
4、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资格证明;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申请聘雇台、港、澳人员的用人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在内地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实施对象有以下人员:
(一)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二)在内地从事个体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
(三)与境外或台、港、澳地区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受其派遣到内地一年内(公历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同一用人单位累计工作三个月以上的人员。
六、申请材料
用人单位委派办理申请的本单位工作人员,需提供盖有本单位印章的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本人居民身份证;用人单位委托其他人员办理的,需提供盖有本单位印章的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
(一)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1、《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申请表》(一式2份,相应位置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经批准后,由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聘用单位各执一份);
2、台港澳人员的履历证明(本人填写,以中文为准,聘用单位盖章证明);
3、聘用意向书(由聘用单位出具,如聘书、任命书、委任书、决定等)或聘用单位与台港澳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4、拟聘用台港澳人员的报告(由聘用单位出具,说明聘用原因和受聘者的有关条件);
5、台港澳人员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旅行证》(原件及复印件);
6、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健康检查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
7、台港澳人员从事该项工作的资格证明(学历证明、技能资格证明或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2年以上经历的证明);
8、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批准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9、台港澳人员近期同底二寸免冠半身照片四张。
以上2~8项材料各一份。5—8项原件经核对后退还。
(二)办理就业证延期
用人单位如因工作需要继续聘用台港澳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应在其就业证期满前30日内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就业延期申请。逾期未办的,就业证自行失效。
办理就业证延期需提交以下材料:
1、《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延期申请表》(原件一式2份,由本人签字,相应位置加盖用人单位公章,附件3);
2、台港澳人员就业延期原因的报告(由聘用单位出具并盖章,说明延期的理由);
3、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原件,该证延期页用完的须提供台港澳人员近期正面免冠半身2寸彩色证件照1张,用以制作新证;
4、台港澳人员《暂住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6、聘用单位与台港澳人员签订的新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7、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检查证明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8、用人单位属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或外企驻当地代表机构等用人单位提供登记证,其他类型的用人单位提供有关政府批文(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办结时限:即时办结
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
十、咨询电话:0771—3221265
投诉电话:0771—5505389
附件:1、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审批工作流程图.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