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以下劳动争议: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诉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前款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三、仲裁申请书的基本格式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诉人:(此项内容应写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人为劳动者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务、住所地、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居民身份证号码等;申诉人为用人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单位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等) 申诉人: (签名或盖章) 附:1、副本 份;(按被诉人人数提交) |
机构辖区 | 地 址 | 联 系 电 话 |
南宁市 | 南宁市桂春路南二里劳动保障大厦八楼 | 5505377 |
邕宁区 | 南宁市仙湖开发区莫村福兴路3号 | 4791579 |
西乡塘区 | 南宁市人民西路云亭街2号 | 2622531 |
青秀区 | 南宁市桃源路70-2号2楼 | 2834853 |
兴宁区 | 南宁市解放路54号后院南三楼 | 2839616 |
江南区 | 南宁市壮锦大道19号 | 4886066 |
良庆区 | 南宁市大沙田德政路55号 | 4509803 |
宾阳县 | 宾阳县芦圩镇永武街235号 | 8258078 |
上林县 | 上林县政府路 | 5229753 |
武鸣县 | 武鸣县江滨路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6225501 |
横县 | 横县横周镇西城路2号劳动保障室 | 7232116 |
隆安县 | 隆安县人事劳动和社保局仲裁和监察股 | 6523907 |
马山县 | 马山县政府大院 | 6819299 |
四、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提交的材料
1、仲裁申请书
2、申诉人身份证明(所提供的原件经核对后退回)
申诉人为劳动者且自行申诉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代理人代为申诉的,提供(1)申诉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授权委托书;(3)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代理人是律师的,提供律师所公函,律师证原件。
申诉人为用工单位的,提供(1)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代理人代为申诉的,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律师代理的,提供律师证原件,律师所公函。
3、被诉人资料
被诉人为用工单位的,提供(1)单位营业执照或工商局查询单,(2)单位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
被诉人为劳动者的,提供(1)劳动者身份证明;(2)劳动者住所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
4、相关的证据材料
(1)申诉人与被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
(2)申诉人与被诉人之间发生劳动争议的证明。
五、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如何交费?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六十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按照《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收取仲裁费》。仲裁费分为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受理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申请人在仲裁委员会决定立案时预付。处理费包括差旅费、勘验费、鉴定费、证人误工误餐费、文书表册印刷费等。处理费由双方当事人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申诉书副本后五日内预付。
六、当事人在劳动争议仲裁中的权利义务
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1、申诉方有提起、变更或放弃申诉请求的权利;被诉方有承认或反驳申诉请求的权利。
2、双方有向仲裁庭提供本案证据、证人、请求鉴定、勘验的权利,有为自己申辩和相互进行辩论的权利。
3、双方有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的权利。
4、双方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申诉的权利。
5、双方有选择结案方式的权利。
6、双方有查阅和补正庭审记录的权利;经仲裁庭许可,双方有自费复制本案庭审材料的权利。
7、当事人对裁决不服,有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
8、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一方拒不履行规定的义务的,另一方有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9、双方有申请仲裁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回避的权利。
当事人承担的义务
1、依法行使权利、尊重对方当事人权利。
2、按规定承担仲裁费用。
3、如实陈述事实,如实回答仲裁员的提问。
4、自觉遵守仲裁庭秩序,听从仲裁庭指导。
5、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义务举证。
6、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
7、不得有激化矛盾或规避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七、劳动争议仲裁的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仲裁一般适用“谁主张谁举证” 的原则,特别适用“举证倒置”原则。
法释〔2001〕3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八、劳动争议仲裁的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规定:
1、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2、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关于南宁市劳动争议仲裁院
南宁市劳动争议仲裁院是南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行政隶属南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南宁市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具体处理等工作。
十、南宁劳动仲裁机构联系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