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业务简介
指在南宁市注册的机动车,需要在异地办理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业务的。
㈡、申请条件
1、仅限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九座(含九座)以下的小型汽车(即桂A车牌)。
2、仅限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所有人属单位的,由单位委托人申请)。
3、机动车所有人有以下情况的不予网上受理:
A、机动车有有交通违法或事故未处理的。
B、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C、机动车属于被盗抢、扣押的。
D、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E、属个人的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中:姓名、身份证明号码、住所地址发生变更的。
F、属于单位的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中: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机构名称和地址发生变更的。
4、机动车委托异地检验业务可以提前3个月办理。
5、申请人和申请单位需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如有不实,由申请人和申请单位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㈢、需准备的材料
1、机动车属个人的,提供所有人的身份证原件。
2、机动车属单位的,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件(正副本均可)、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
3、机动车行驶证正反面、机动车行驶证副本。
4、使用性质为“货运”的,还需提供注明有车牌号牌的当地机动车加油发票或者过路费发票(如不属于货运无需提供),且有效期为近期三个月内。
5、自愿在南宁市交警便民网自助专区办理业务的书面声明(需用A4纸手写)。
㈣、收费标准
1、车管规费:无。
2、通知书派送费:
⑴南宁市区内 25元;
⑵南宁市六县 35元(南宁市六县:宾阳县、武鸣县、横县、马山县、隆安县、上林县);
⑶南宁市区及六县以外 45元。
㈤、办理时限、证件领取
1、业务受理后,一个工作日内业务办结,交付《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原件。
㈥、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㈦、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3、《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
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_2012)
5、《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