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市供水价格价目表
用水类别 |
计算单位 |
基本水价 |
污水处理费 |
水资源费 |
合计 |
一、居民生活用水 |
元/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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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户一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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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阶梯:月用水量≤32m3户 |
元/m3 |
1.45 |
1.14 |
0.10 |
2.69 |
第二阶梯:32m3/户<月用水量≤48m3/户 |
元/m3 |
2.18 |
1.14 |
0.10 |
3.42 |
第三阶梯:月用水量>48m3/户 |
元/m3 |
2.90 |
1.14 |
0.10 |
4.14 |
2、集体表 |
元/m3 |
1.45 |
1.14 |
0.10 |
2.69 |
二、非居民生活用水 |
元/m3 |
1.49 |
1.14 |
0.10 |
2.73 |
三、建筑用水 |
元/m3 |
2.20 |
1.14 |
0.10 |
3.44 |
四、特种用水 |
元/m3 |
4.97 |
1.14 |
0.10 |
6.21 |
注:
1、此价格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2、南宁市城市供水价格组成文件
(1)基本水价:南价格[2009]251号文;
(2)污水处理费:南价格[2016]20号文;
(3)水资源费:桂价费[2015]66号文。
3、五保户用户仍按0.81元/m3的基本水价和0.25元/m3污水处理费标准计算应付水费;
4、符合《南宁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低保对象的用水价格按居民生活用水基本水价的85%和污水处理费减半执行,计算应付水费。
5、一户一表第一阶梯每户定员人口为4人,超过定员人口的,凭常住户口簿向供水企业申请,经供水企业核实后,第一阶梯每户月用水量按8m3/人计。每户人口不超过4人的,月用水量大于32m3但不超过48m3的部分执行第二阶梯水价,超过48m3的部分执行第三阶梯水价;每户人口超过4人的,月用水量大于(8m3×核实人数)但不超过(12m3×核实人数)的部分执行第二阶梯水价,超过(12m3×核实人数)的部分执行第三阶梯水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