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兴宁区2018年第十一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南府复〔2018〕122号

发布时间:2018-05-31 11:49   来源: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字体颜色:【       绿】    字体大小:【 】    保护视力色:    恢复默认

市国土资源局:

  报来《关于办理南宁市兴宁区2018年第十一批次乡镇建设用地手续的请示》(南国土资报〔2018〕55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兴宁区三塘镇那况村的集体农用地2.5451公顷(水田0.0572公顷、旱地0.0240公顷、有林地1.4031公顷、其他林地0.7746公顷、农村道路0.0827公顷、坑塘水面0.203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本批次用地涉及征收集体土地2.9366公顷,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征收土地手续,须在征收土地手续获得审批后方能办理批后实施及供地手续。

  三、你局要认真落实农用地转用方案,并依法加强对城镇建设用地的管理,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提供建设用地。凡经营性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

  四、拟定的耕地补充方案合理、可行。你局应对补充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用地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交纳用地的有关税费。

  此 复

  2018年5月24日

打印
分享到: